签了租车合同,买了责任险,“本本族”小滕的花费却从原先的300元飙升到7000元。近日,晨报热线接到这样一个针对汽车租赁的投诉电话。
租车合同到底有没有涉嫌“霸王条款”的内容?晨报记者近期抽选了本市12家租车公司,拿到其中9家公司的租车合同,请律师、学者来“会诊”。结果显示,不少合同涉嫌“霸王条款”、“无效条款”。
而这样的租车合同也反映出,汽车租赁这个迅速发展行业已出现监管漏洞。
[案例]
从300元到7000元,租车合同只保护公司?
小滕是个“本本族”,拿到驾照已有一年多,但一直没有机会摸车。今年24日,为了一解“手痒”,他来到“**”汽车租赁长宁路店,租了一辆斯柯达晶锐。
在和公司签订合同后,工作人员热情地介绍了两项额外保险:车损责任免除,18元;事故责任免除,28元。具体解释是,此保险为自愿购买,购买后车辆如发生小碰擦,可免责正常还车。小滕花了46元,想买个安全。
拿到车后,小滕约朋友跑了一趟长途,着实过了一把车瘾。次日下午1点半,当他在高速路上驾驶时,由于旁车突然变道,小滕避让时,车子擦碰到了护栏。小滕熄火下车查看,以为车身损坏较轻,他开始庆幸,自己买对了那份额外保险。
谁知车子开回租车公司后,店内人员检查后,拒绝了小滕的还车,理由是车子受损,修好再还。那两份责任免除额外保险有用吗?据小滕称,他拨通租车公司的投诉电话后,对方一开始回答说,只要买了18元的车损责任免除险,就能还车;最后却又改口,受损情况要视现场检车员的评估为准。交涉1个多小时后,小滕认输,准备将车开进附近修理厂。
车刚出公司大门,“轰”的一声,直接撞上了另外一辆直行轿车。交警认定,小滕负全责。小滕花了6天处理,还车时,又被扣6天的租车费用。同时,他还被告知,车虽然买了保险,合同中注明“事故中,租车人还需承担折旧费,相当于修理费的30%”。
小滕一算,租一天车加保险费,原本是321元,最后他实际支出包括拖车停车费190元,伤者就医500元,7天的租车费及额外保险费2247元,交通违章费500元,以及折旧费 ,一共花了7000余元。小滕回头想想,最初自己的合同和保险,一点忙没帮上,甚至成了租车公司的“武器”。
调查1
租车“大腕”:确认订单,才能给合同
事实上,要拿到一份租车合同,并非容易事。
在过去两周里,晨报记者随机选择本市12家租车公司,以一个租车者的身份索要合同。相对而言,中小企业更愿意提供合同的电子版本,而那些“大牌”企业的客服人员建议“直接向门店索取”。“**”汽车租赁的答复是,不能提供合同,理由是“不好意思,我们的合同都是系统自动发出的,不确认订单,就看不到”。
而在“凹凸租车”的大连西路分店,工作人员最初说,看一看可以,但不能带走,“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,不能随便什么人都给”。
最终,在12家租车公司中,晨报记者一共收集到9份合同 ,包括凹凸、神舟、赫兹、至尊、友邻、欣睿、锦程、舒顺、友达。记者大致浏览发现,这些合同都标有出租方、承租方名称,以及大概条款内容。但其中有2份不含任何条款,仅有租车时间、车型和收费等项目。至于剩下的7份合同,规定了双方的权利、义务,以及收费标准,少则几条,多则几十条。
对于那些不肯提供合同的租车公司,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说,他们的理由有些站不住脚。所谓“合同具有法律效力”,只有在盖了章,并且双方都签了字的情况下才成立。
其次,针对“在下了订单后,通过系统自动发送”这一说法,金可可说,一份合同建立在双方共识的基础上,因此租车公司上述做法没有事先告知,是无效的。
调查 2 律师:多份合同涉嫌含“霸王条款”
一份租车合同到底暗藏多少猫腻?
在振兴律师事务所的仲剑锋律师看来,除了2份极为简单的合同外,其余7份合同有“霸王条款”的嫌疑。所谓“霸王条款”,就是单方面拟定,另一方无法参与、制订,只能被动接受的不合理条款。不过,在这7份租车合同当中,国外企业的合同相对规范一些。
首先是合同中关于车辆保险的规定。不少“租车一族”以为一签合同,事故赔偿全由保险公司买单。实际上,租车公司对于险种是有选择的,除了必须要投的交强险,其余商业险都不在强制范畴。于是,投哪种,投多少钱,全由公司决定,不和租车者商量。这就意味着,一旦发生某个事故,不在投保之列,就要租车者自掏腰包了。
其次,一些赔偿规定也有“霸王条款”嫌疑。比如,在一家国内大型连锁租车公司的合同中,有这样一条:“车辆丢失后,公司要求承租方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要一直缴纳租金。”
仲剑锋说,按《合同法》,“租车一族”只要履行了“善良管理”的义务,即对车辆进行应有的照顾,那么丢失风险应该由所有者即租车公司承担,而现在却通过一份合同转嫁给了“租车一族”。
最后,很多合同条款里还有不少关于权利、义务的表述模糊。比如提到“租车一族”的“操作不当”,该如何界定呢?
仲剑锋说,从理论上来讲,“租车一族”有权利和租赁公司协商,但实际上可能性并不大。“就算你不来租,还有别人,你没有什么谈判的资本。”
■调查 3 学者:过高赔偿、额外罚金可能“无效”
同样对这些租车合同,金可可的评点是——不该规定的规定了,该规定的却没规定,部分合同条款涉嫌无效。针对事故处理,“租车一族”责任过重。
首先,大部分合同规定,保险范围外的经济损失,一律由“租车一族”承担。租车公司还有权向租车人收取车辆贬值赔偿、违约金,继续收取租金或收取停运损失费、保险上调费。问题是,如果租车者没有事故责任,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。
其次,即使“租车一族”是事故责任方,不少合同的赔偿金额过高。比如在出事后,要支付一定的车损,有时还得额外加付一定比例费用。有的合同再向“租车一族”收取额外“罚金”,缺乏法律依据。
再者,不少合同要求“租车一族”无条件按期还车。实际上,如果“租车一族”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还车,无须承担责任。
最后,部分合同规定,“租车一族”有义务自行检查车况,否则出了事故要负责。“租车一族”不是专业人士,更不是维修工,这些条款有些严苛。
此外,金可可说,合同中很多关于“租车一族”权利、义务的重要条款,应该用粗体标出,履行格式条款之“提示义务”。但在9份合同中,没有一份达到这一要求。
那么,租车合同到底谁管,该怎么管?晨报记者拨打“12315”热线,答复是类似的合同问题并不在受理范围内。
一个业内人士无奈地说,汽车租赁是一个边缘行业,这几年发展得特别快,但由于时间短,国家没有针对性的法规,更多的是要靠企业自律,其中就包括制订合同。
[记者手记]
呼吁出台规范的租车合同
我们为什么要签合同?这是这篇有关租车合同稿件试图要说明的一个问题,它很基本,也很重要。
所谓“合同”,在“百度百科”中,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。简单地说,签订一份合同,意味着双方必须承担的权利和义务,共同遵守一种“契约精神”。
正如在其拉丁文中的原意“交易”一样,“契约”或者说“契约精神”,代表的是一个商业社会的平等以及守信。 “守信”的前提是“平等”。遗憾的是,在这些租车合同中,我们发现还远远不够“平等”。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,也是导致租车公司和“租车一族”纠纷不断的根源所在。既然“平等”的前提做得不够,“守信”自然会被频频越界。
此外,我们身处的环境,似乎并没有给“平等”、“守信”及其“契约精神”创造条件,甚至都没能守住“底线”,比如,相关部门、行业协会至今还没有出台一份规范的租车合同文本,供行业参考。
也许,这才是症结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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